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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工作處理要領 (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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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災害發生時段掌握下列救助原則:
(一)災害預防階段:於災害未發生前,應就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民
      間社團法人及基金會進行資源整合,同時加強救災社福志工團隊的
      聯繫、演練及整備事宜,另外,應預先建立臨時災民收容所資料並
      與廠商簽訂開口合約,以備救災生活必需品的調度供應。
(二)災害應變階段:於災害發生時,由本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為聯絡單
      一窗口,負責聯繫受災地區區公所,請其開設臨時災民收容所並進
      行救災民生物資調度,必要時,協調本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提供社
      工人力支援,進行災民需求調查及心靈慰藉工作。此外,對於受災
      災民進行勘災認定工作,並及時給予慰問救助金,以撫民情。
(三)復原重建階段:於災害搶救工作告一段落,除及時發放救助慰問金
      協助家園重建外,並對收容所災民進行需求調查提供災後生活照顧
      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