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補助,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
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應未超過政府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
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者。
前項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如下:
(一)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每年合
計未超過八十萬元。
(二)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併未超過六百五十萬
元。
第一項全家人口應計算人口範圍之認定,準用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但經本府家防中心、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
之政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關(構)轉介申請,其證明文件難以取得且
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經濟困難有扶助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全家人口應計算人口範圍之認定,若個案因情形特殊經社會工
作師(員)評估確有必要者,得申請專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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