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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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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心理復健費用,其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
     1、由醫療院所治療者,補助健保不給付項目,包括掛號費、心理治
        療協談費、團體治療費、心理測驗費及藥物部分負擔費,其餘項
        目不予補助。
     2、由諮商機構或諮商輔導人員治療者,補助個別心理治療費或家族
        團體治療費。
(二)補助標準:
     1、由醫療院所治療者:每次最高補助一千二百元。
     2、由諮商機構或諮商輔導人員治療者:
     (1)個別心理治療:每次最高補助二千元。
     (2)家族團體治療:每次最高補助二千四百元。
    申請補助心理復健費用者,應於首次進行心理復健後一年內完成治療
    ,且每人以補助十二次費用為限。
    同一個案之申請經核准後,不得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