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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要點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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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遭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家庭暴力,
    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二項與第三項所稱性侵
    害犯罪、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之被害人,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者:
(一)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實際居住於本市。
    本要點各項補助,應由被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醫療機構、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含其委託服務單位)等,向新北市政府家庭
    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府家防中心)提出申請。但被害
    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加害人者,不得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