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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要點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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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
      削之兒童或少年,準用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補助項目及其
      他相關規定。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騷擾案件之被害人,除本點另有規定外
      ,準用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補助項目及其他相關規定。
  (一)應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有扶助之必要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十二小時心理復健費用。
  (二)申請時須檢附性騷擾案件行政申訴或刑事告訴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所稱性騷擾案件,係指非屬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
      所規範之性騷擾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