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雙親寄養家庭安置兒童及少年之人數,包括該家庭自有兒童及少年在內, 不得超過四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滿二歲之兒童不得超過二人。但寄養安置之兒童及少年為兄弟姊妹 或安置緊急個案者,不在此限。 二、身心障礙者或發展遲緩兒童不得超過二人。 單親或專業寄養家庭寄養安置兒童及少年之人數,包括該家庭自有兒童及 少年在內,不得超過二人,且其中身心障礙者或發展遲緩兒童以一人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