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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
第 6 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為寄養家庭:
一、申請書。
二、本局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之合格證明。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屬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於前項申請審查通過,並經二十四小時職前訓練合格後,由本局核
發寄養家庭資格證明文件。
本局安置兒童及少年於寄養家庭,應與該寄養家庭訂立寄養契約。
寄養家庭於寄養契約存續期間,每年應完成三十小時在職訓練。
雙親寄養家庭之配偶雙方均年滿六十五歲,或單親及專業寄養家庭之寄養
父母年滿六十五歲者,每二年應重新進行資格審查,通過後始得繼續擔任
寄養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