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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生參加社團之退費基準如下: (一)開課前申請退費者,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二)開課後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應退還已繳費用三分之二。 (三)開課後逾全期三分之一,未逾全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應退還已 繳費用三分之一。 (四)開課後逾全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學校如因故停課且 未補課,應依上課天數比例辦理退費,學生缺席天數不得申請退費 ;學校因故未能開班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第一項退費基準,如材料費已購置成品者,應扣除材料費後發還成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