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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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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辦理社團活動收費基準如下:
(一)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經費得由參加學生平均分攤。
(二)社團活動全學期所需經費以全期總節數乘以鐘點費再除以零點七計
      算之。
(三)每位學生應收費用以全期所需經費除以總參加學生數計算之。
(四)低收入戶學生且具該項潛能值得栽培者,學校得減免其收費。
(五)社團招生人數未逾原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不予重新計算收費金額。
(六)社團活動經費之收支,應詳列帳冊及保管單據,於每學期向學生社
      團活動成員公布;社團活動指導教師及校內相關單位應負監督輔導
      之責。
(七)社團活動收費由學校依實際需要定之,收費項目得包含鐘點費及行
      政費等,且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學校公庫專款專用,其管理及支
      用依據校內會計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