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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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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實施社團活動,應考量學生興趣、需求及身心發展情形,並配合
    各學習領域,兼顧學校或地區特色,提供多元學習的機會,引導學生
    發掘興趣及優勢潛能,促進全人發展及適性揚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