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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區大學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發給辦法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9 條
社區大學應於受理前條申請後三十日內,彙整學習證書申請人名冊及提供
意見,函報本府審查。
社區大學確認申請人之資料,必要時得召開會議方式為之。
申請人檢附之資料或內容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社區大學應通知申
請人於期限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