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區大學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發給辦法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8 條
學員得於每年二月或七月,填具學習證書申請書,並檢附學習證明等相關
資料,向本市任一就讀之社區大學申請學習證書。
前項學習證書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學員姓名。
二、學員出生年月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四、學習證書類別。
五、課程名稱、學分數及開設課程之社區大學。
第一項學習證明,包括本市不同社區大學,或跨直轄市、縣(市)不同社
區大學所發給之學習證明。
學員修習同一課程取得之學習證明,申請同類學習證書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