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學員得於每年二月或七月,填具學習證書申請書,並檢附學習證明等相關 資料,向本市任一就讀之社區大學申請學習證書。 前項學習證書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學員姓名。 二、學員出生年月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四、學習證書類別。 五、課程名稱、學分數及開設課程之社區大學。 第一項學習證明,包括本市不同社區大學,或跨直轄市、縣(市)不同社 區大學所發給之學習證明。 學員修習同一課程取得之學習證明,申請同類學習證書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