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學習證書分為下列三類: 一、學群證書:指學員修習展現特定能力或專業知識之性質相近組合課程 ,取得十六學分以上之學習證明所發給之證書。 二、領域證書:指學員修習展現特定能力或專業知識之領域課程,取得三 十二學分以上之學習證明所發給之證書。 三、畢業證書:指學員修習不同類別課程,取得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之學 習證明所發給之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