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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區大學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發給辦法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14 條
學習證書遺失、毀損或其他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學員得準用第八條至第十 條規定程序,向本府申請補發或換發;申請換發者,應檢附原學習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