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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區大學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發給辦法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13 條
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者,除不予發給學習證書外,並依相關法規 規定處理;已發給者,由本府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