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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區大學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發給辦法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10 條
本府應自收受前條資料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
知該社區大學轉知申請人;審核通過者,發給學習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