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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2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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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擔任本輔諮中心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一)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1、每月依規定支領兼職費,同時擔任運作辦法第七條各分團及第十
        條各中心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以支領一兼職費為限。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學校校長
        、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
        加班費,其費用由原服務學校人事費項下支給。
(二)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督導:
     1、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學校校長
        、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
        加班費,其費用由原服務學校人事費項下支給。
(三)教師擔任工作人員:比照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
      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其費用由原服務學校人事費項下支給。
    學校校長擔任本輔諮中心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聘任期間得依規定支
    領兼職費,同時擔任運作辦法第七條各分團及第十條各中心召集人或
    副召集人者,以支領一兼職費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