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受託單位提供服務之相關工作人員,應按其身分別或專業別,遵守醫師法 、心理師法、社會工作師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並遵守專業倫理規範。 前項工作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不得 洩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 前二項所稱之工作人員,指學者專家、精神科醫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 理師、社會工作師、行政人員、業務佐理人員及曾任受託單位職務之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