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受託單位得與下列學校、機構或團體合作運用相關設施、設備或場地: 一、本府所屬各級學校。 二、具諮商輔導相關單位或系、所之大專校院。 三、公、私立醫療機構、心理諮商所或心理治療所。 四、教師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