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學校應與受託單位合作,不定期辦理宣導活動並公告受託單位服務資訊, 鼓勵教師利用相關資源。 教師得向受託單位申請支持服務;學校經教師同意後,得協助其申請支持 服務。 受託單位不對教師開立支持服務內容之證明書或診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