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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4 條
學校應與受託單位合作,不定期辦理宣導活動並公告受託單位服務資訊,
鼓勵教師利用相關資源。
教師得向受託單位申請支持服務;學校經教師同意後,得協助其申請支持
服務。
受託單位不對教師開立支持服務內容之證明書或診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