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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2 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應辦理事
項如下:
一、聘任學者專家、精神科醫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
    ,提供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以下簡稱支持服務)。
二、建置並維護教師諮詢專線及網際網路平臺。
三、辦理其他有關支持服務相關事項。
前項事項,本府得委託設有諮商輔導相關系、所、科、學位學程之專科以
上學校、諮商輔導相關專業團體或教師組織辦理(以下簡稱受託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