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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及入學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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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依下列各款辦理入學:
(一)經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
      ,以安置戶籍學區內之適當國民中學為原則。若學區內無適當場所
      提供時,得不受戶籍學區之限制,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並於五月三
      十一日前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作業,將安置名冊送交國民中
      學,列入各國民中學新生入學名單內。
(二)符合本市特殊需求學生就學安置計畫之個案,本局安置以實際居住
      地學區之適當國民中學就讀,不受戶籍學區限制。安置時,除保護
      性個案外,其餘應避免安置於本市額滿學校。
(三)各國民中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得優先隨其父
      或母或監護人就讀於所服務之國民中學。但其父或母或監護人為教
      師者,除員額編制限制外,應迴避任教其子女或被監護人就讀之班
      級。
(四)依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或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
      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之學生,得依其志願分發至國民中學就讀。但於
      額滿學校報到日以後申請者,應改分發至鄰近未額滿學校。其餘持
      有外國護照及居留證之學生入學,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與本市
      新生分發及入學方式辦理。
(五)非設籍本市原住民學生,得檢具與其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
      實際居住本市之證明文件,或其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之受
      僱地證明文件等,向居住地或僱用地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申請分發
      入學。但額滿學校不在此限。
(六)戶籍暫寄本市戶政事務所個案且確有居住事實者,申請入學居住所
      在地之國民中學,各校應以居住事實准其入學。但額滿學校不在此
      限。
(七)因本市都市更新計畫致原住居所拆遷移之學生,得檢具戶口名簿、
      原居住事實證明文件向原住居所學區之學校申請,經審查符合即分
      發入學,並由學校將相關資料列冊函報本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