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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補助學校用途及額度: (一)以學校發展或協助社區發展為原則,並應以公共利益為主要目的。 (二)本局依據學校參與式預算課程開設情形、學生參與程度、學生提案 、提案展示、投票決定、執行效益,及對學校教育或社區發展之提 升,酌予部分經費補助。 (三)學校提案勝出團隊補助金,每校每年最多一案,每案補助經常門以 新臺幣八萬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