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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諮詢教師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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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減授總節數,以學校當學年度適用總綱之學生總
    數計算;其計算基準如下:
(一)學生總數一百人以下:三節。
(二)學生總數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滿一百人,增一節。
    學校得於前項總節數範圍內,調整課程諮詢教師之人數。
    一百零七學年度學校置課程諮詢教師一人,減授二節,辦理第三點第
    一項第一款工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