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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課程諮詢教師及召集人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得按新北市高級中等學 校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標準所定專任教師、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兼 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減授如下: (一)課程諮詢教師:減授一節至二節。 (二)召集人:減授二節至四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