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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諮詢教師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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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應置課程諮詢教師,其工作內容規定如下:
(一)每學期學生選課前,協助學校編輯選課輔導手冊,並向學生、家長
      及教師說明學校課程計畫之課程及其與學生進路發展之關聯。
(二)每學期學生選課期間,參考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以團體或個別方式
      提供學生諮詢。
(三)針對有生涯輔導需求之學生,由專任輔導教師或導師依其性向及興
      趣測驗結果輔導後,提供個別方式之課程諮詢。
(四)課程諮詢紀錄登載於學生學習歷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