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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105.07.06 訂定)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
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
補習班之設立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