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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採購教科用書注意事項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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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辦理教科用書採購時,應於合約中註明下列事項:
(一)採購數量、單價及總金額應載明明確;學校學生於該學期中如需再
      購時,亦應比照契約單價辦理及販售。
(二)各教科用書出版社辦理教材研習以不影響正常教學之進行為原則,
      第一學期應於八月辦理,第二學期應於二月辦理。
(三)為避免影響學生學習活動之正常運作,所有版本教科用書應於開學
      日前一星期全部送達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