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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採購教科用書注意事項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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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採購教科用書,應以經教育部
    審定合格,及領有未逾使用期限執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