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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學生輔導諮詢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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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教育行政人員。
(二)學校行政人員,包括輔導主任。
(三)相關專業人員,包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及精神
      科醫師。
(四)前款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
(五)教師代表,包括輔導教師及特殊教育教師。
(六)家長代表。
(七)學生代表。
(八)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本
    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