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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公發布)
第 7 條
已減免學雜費之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再申請減免學雜費:
一、畢業後再就讀同級學校。
二、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其所就
    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
前項第二款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學
雜費,不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