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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公發布)
第 5 條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者,應於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
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
。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並
應於減免後,造具減免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一份備文掣據,連
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報請本
局核撥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