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學校具有學籍者,於修業年限內,得 申請減免學雜費。 前項減免範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 第一項減免基準,依本局公告之當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百分之六 十。但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 ,其學費全額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