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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
第 8 條
學校教師超時教學鐘點費(以下簡稱超時鐘點費)之核發方式如下:
一、教師實際教學節數超過應教學節數者(以下簡稱超時教學節數),核
    實支給超時鐘點費;超時教學節數應於開學前註記於課表,並平均分
    散於每日為原則。
二、全學期兼(代)課者,按學校行事曆排定之每週兼(代)課節數,核
    實支給超時鐘點費;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為實際兼(代)課及學
    期始(末)未滿一週之教學節數。但擔任畢業班之教師,於學校停課
    後次週起之節數,不予計入。
三、教師超時教學節數與全學期代課節數合計以九節為限,以上節數日間
    部及進修部合併以十二節為限;學期中之短期代課節數,則不予計入
    。但課程有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設有體育班之學校,其寒(暑)假應開設競技專項運動綜合訓練者,
    寒假以三學分、暑假以六學分為限,得依實際教學節數核實支給超時
    鐘點費。
五、學校依規定排課核算後,如確有超時教學節數,得於學校人事費項下
    核實支給超時鐘點費。
前項第一款應教學節數,以基本節數扣減協助校務每週減授節數核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