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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
第 7 條
學校教師協助校務,其減授教學節數(以下簡稱減授節數)之核計方式如
下:
一、課程領域(包含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及藝能五大領域)之召
    集人,其基本節數減授二節;藝能領域包含藝術、綜合活動、科技、
    健康與體育、全民國防教育等領域。
二、學校各年級級導師,其基本節數減授一節。
三、學校辦理綜合高中未設學程主任者,得設學程召集人,其減授節數比
    照第一款規定。
四、教師協助校務每週減授節數如附表三規定,其分配比例與優先順序,
    由校務會議決定;並以擔任童軍團長、協辦學習扶助或實際參與其他
    重大教育政策推動者,列為減授節數優先對象。
五、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
    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得依有關法令規定,減授其基本
    節數;其減授節數,不計入附表三協助校務每週減授節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