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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
第 6 條
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以下簡稱兼任行政教師),基本節數如附
表二規定,其核計方式如下:
一、班數以日間部學校(含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國中編制班級
    數合計為計算標準。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每二班折算為一班。
二、學校輔導處(室)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專職學生輔導工作。但其因
    學校課務需要擔任教學者,其基本節數比照處(室)主任及教學組長
    之規定。
三、進修部主任、組長及分部主任,其基本節數比照附表二所列節數各減
    少二節;其班數依進修部或分部編制班級數計算之。
四、進修部專任輔導教師擔任課程教學者,其基本節數比照進修部教學組
    長之規定。
五、學校辦理綜合高中所增兼任行政教師(含學程主任及輔導、課務、課
    外活動、招生等組長),經報本局同意後,其基本節數比照同級兼任
    行政教師之規定。
特殊教育班教師因兼任行政職務所減少之教學節數,學校應以代理教師或
兼任方式補足之,不得減少該特殊教育班每週教學節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