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學校教師依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時間,擔任充實、增廣或補強性教學課 程授課者,其教學節數比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 學校教師依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時間,擔任學生自主學習教學(指導) ,或選手培訓、學校特色活動指導者,依實際教學(指導)節數,支給鐘 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