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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
第 4 條
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規定,訂定課程計畫,並報本
局備查。
前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程採協同教學方式者,其教師教學
節數之核計方式如下:
一、全學期全部節數均採協同教學:教學節數一節,採計為每週教學節數
    一節。
二、全學期部分節數採協同教學:不計入每週教學節數。但依實際教學節
    數,支給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