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規定,訂定課程計畫,並報本 局備查。 前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程採協同教學方式者,其教師教學 節數之核計方式如下: 一、全學期全部節數均採協同教學:教學節數一節,採計為每週教學節數 一節。 二、全學期部分節數採協同教學:不計入每週教學節數。但依實際教學節 數,支給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