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以下簡稱兼任導師),每週基本教 學節數(以下簡稱基本節數)如附表一規定,其核計方式如下: 一、擔任基本節數相同之二種以上課程(領域、科目)者,按各該課程( 領域、科目)教學節數合併計算。 二、擔任基本節數不同之二種以上課程(領域、科目)者,按各該課程( 領域、科目)教學節數之比例折算。 三、兼任導師擔任團體活動課程之班級活動教學節數,應併入其基本節數 計算。但擔任其餘團體活動時間,不計入基本節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