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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
第 3 條
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以下簡稱兼任導師),每週基本教
學節數(以下簡稱基本節數)如附表一規定,其核計方式如下:
一、擔任基本節數相同之二種以上課程(領域、科目)者,按各該課程(
    領域、科目)教學節數合併計算。
二、擔任基本節數不同之二種以上課程(領域、科目)者,按各該課程(
    領域、科目)教學節數之比例折算。
三、兼任導師擔任團體活動課程之班級活動教學節數,應併入其基本節數
    計算。但擔任其餘團體活動時間,不計入基本節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