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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
第 19 條
評議決定書應明確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由。
二、獎懲結果。
三、獎懲法令依據。
四、不服獎懲結果之救濟方式。
前項第四款之救濟方式,應附記受獎懲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決定,
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
起申訴,逾期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