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條
評議決定書應明確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由。 二、獎懲結果。 三、獎懲法令依據。 四、不服獎懲結果之救濟方式。 前項第四款之救濟方式,應附記受獎懲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決定, 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 起申訴,逾期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