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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
第 15 條
本會評議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重大學生獎懲事件,除依前條第一項規
定停止評議外,應自收受書面提案(交議)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作成評議
決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獎
懲事件之受獎懲學生、受獎懲學生之法定代理人、關係人及提案人(單位
)。
本會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停止評議者,前項期間自繼續評議之日起,重行起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