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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下列情形,認依前點所定裁罰基準 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在法定處罰金額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 處罰,並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必要時,並得提經本府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討論議決: (一)違反本法所定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二)對學生受教權、人格尊嚴及人身安全等事項所生影響。 (三)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四)受處罰者之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