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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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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下列情形,認依前點所定裁罰基準
    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在法定處罰金額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
    處罰,並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必要時,並得提經本府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討論議決:
(一)違反本法所定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二)對學生受教權、人格尊嚴及人身安全等事項所生影響。
(三)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四)受處罰者之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