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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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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對違反本法規定之罰鍰,得聘請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專家學者及 律師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