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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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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教育局主管學校違反性別平
    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
    性並予以適當及公平之裁處,特訂定本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