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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商借教師作業原則 (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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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商借教師之到職、離職、差假、出勤管理、加班、休假、差旅費等,
    依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及本局相關規定辦理。
    商借教師除參與本局各科室或任務編組之教育行政外,並應參加研習
    及會議等活動。
    商借教師係為協助落實教育理念、推動教育政策,商借期間每月應以
    公假半日返校一次方式協助學校或幼兒園之教學或校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