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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商借教師之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除 本原則另有規定外,由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支給。 商借教師所遺課務,由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另聘代理、代課教師或由 原校(園)教師為之;其所需之費用,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