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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專任教師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政府機關(構 )、學校、幼兒園或公民營事業機構任職者,應依教育人員留職停 薪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原則規定。 新北市政府所屬其他機關商借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專任教師,經本 局同意者,準用本原則第八點至第十點規定辦理。 本局因培訓候用校長或其他特殊需求,經本局專案簽准者,不適用 本原則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