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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輔會會議由學務(教導)主任召集之,獎輔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獎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獎輔會委員處理獎輔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 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