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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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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發生重大事故或有必要時,校長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成員認有必要召開會議時,經全體成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
    ,請求校長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但經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時,
    校長應即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第七點第三項之規定,於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