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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發生重大事故或有必要時,校長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成員認有必要召開會議時,經全體成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 ,請求校長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但經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時, 校長應即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第七點第三項之規定,於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