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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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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校務會議應經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邀請學生列
    席會議。
    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並應列入學校行事曆。
    校務會議開會通知單連同會議資料應於開會日前七日通知與會成員並
    公告。
    前項期間應扣除例假日。